正在阅读:临泉购房新政策来了
分享文章

微信扫一扫

参与评论
0
当前位置:首页 / 综合 / 猜你喜欢 / 正文

11文章频道通栏广告.png

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,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,仅管理员可见

临泉购房新政策来了

转载 温亚展2025/07/24 15:58:56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县住建局 作者: 10709 阅读 0 评论 30 点赞

为进一步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根据我县相关文件精神,现就做好购房补助申领、兑现工作,制定如下实施细则。


一、发放对象

符合以下购房补助发放对象条件的,可申领购房补助。购房补助按“先缴后补”的原则执行。申请对象和补助金额如下:

(一)支持返乡创业人员购房。对于回临创业的临泉籍外出创业人员,创办的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,购买临泉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

(二)支持军人军属购房。现役军人和持有退役军人、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、消防救援证件的人员,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

(三)支持城市公共服务人员购房。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

(四)支持多孩家庭购房。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、三孩家庭,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

(五)支持农民进城购房。对于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农民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

(六)支持“卖旧买新”。对出售原自有住房并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全额补助。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,前后时间差不得超过1年。

(七)鼓励购买商业、办公用房。在临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、办公用房的,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,给予契税总额50%的补助。

以上第一至第六类补助对象及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均可享受购房补助政策,只能适用一种,不可重复享受。


二、兑现条件

1.2024年10月11日-2025年10月10日期间,购房人在临泉县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签订网签合同的,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,根据申请,给予补助(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,卖旧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为准)。

2.在2028年6月30日前,购房人应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,并通过“皖事通”-“免申即享”服务平台提交购房补助兑现申请。

购房人申请兑现购房补助时,需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,视同放弃兑现申请资格,相关部门不予受理。


三、申报和兑现程序

(一)申请

申请人通过“皖事通”-“免申即享”服务平台申请,签署购房补助承诺书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提交以下资料,由相关部门审核。

1.通用资料

(1)个人承诺书;

(2)居民身份证;

(3)契税完税凭证;

(4)不动产权证;

(5)本人银行卡。

2.其他资料

返乡创业人员提供:营业执照、企业完税证明。

军人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:现役军人证件、消防救援证件,退役军人或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;

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提供:工作单位出具的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职证明。

多孩家庭提供:含购房人、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户口本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。(要求涉及的二孩应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后生育的子女,三孩应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后生育的子女)。

农民提供:农村户籍户口本(住址登记是在乡镇范围或在街道村委会的,视为农村户籍;住址登记是街道某社区的,还应提供社区出具的农村居民证明)。

“卖旧买新”人员提供: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旧房出售合同。

购房人是以上补助对象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关系的,还应当提供含购房人、补助对象的户口本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。

(二)复核:县住建局统一受理,审核提交资料完整性和新建商品房网签信息后,由县税务局校核购房契税金额。

(三)公示:经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,在临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。

(四)发放: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进入购房补助资金发放阶段。


四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

(一)县财政局做好购房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。

(二)县住建局负责“皖事通”-“免申即享”服务平台搭建,以及提交资料完整性和新建商品房网签信息审核、购房补助资金汇总等工作。

(三)县数据资源管理局、县资规局配合做好平台搭建和数据保障工作。
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在受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购房人通过欺骗、隐瞒、造假等行为,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助补贴的,一经查实,将依法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。

(二)购房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,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。因提交申请材料不及时、不齐全、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购房补助无法兑现的,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。

(三)为防止弄虚作假、骗取购房补助资金,在2024年10月11日前已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人,在2024年10月11日—2025年10月10日(含)期间撤销房屋备案后仍由同一购房者(含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重新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并重新网签备案的,不得享受购房补助政策;依据房屋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、司法判决书或调解书、仲裁机构裁决书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的除外。

(四)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。


已有0人点赞

0条评论

 
承诺遵守文明发帖,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/3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