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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/08/29 15:51:22 发布722 浏览0 回复1 点赞
童年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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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2条提到,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
换言之,法律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做到以下两点:
一是全面、客观地收集证据,既包括有罪证据,也包括无罪、罪轻的证据。
二是禁止非法取证,既不得以暴力、威胁等方式逼供,也不得以引诱、欺骗等方式诱供、骗供、指供。
从当前司法现状来看,法律越是强调的事情,越是意味着现实中做得不太到位
正如前文所述,当事人的口供,往往是最关键的定案证据对于办案人员来说,一旦拿到有罪供述,相当于案子成功了一大半,所以,他们在讯问当事人时尤其“上心”。
02
在经济犯罪案件中,负责侦查的机关是公安的经侦大队,暴力取证的方式相对较少,更多的是在言语上以损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(威胁),或以从宽处理为诱饵(诱供),或编造虚假信息(骗供),或设置逻辑陷阱(指供)等方式,迫使当事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予以供述或招供,进而取得定罪证据。
显然,上述讯问手段都是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,因为其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,令当事人在极大的心理压力下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不利供述
但在实务中,这些手段往往是办案人员的常规“策略”或“套路”,其中威胁、诱供、骗供的内容肯定不会出现在笔录中,但会时不时在每一个讯问问题的前后出现,向当事人施加影响,而指供的内容具有一定迷惑性,看似平淡无奇的问题,实际包含了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,并要求当事人只回答“是否”或“有无”,防不胜防。

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讯问“套路”

“你老实交代,就马上可以回家,你不说就回不了家,我们想帮也帮不了你,你不能回家,我们也得继续问话,赶紧说了,我们下班你也可以走了”(诱供)

“这不就是几万块钱的事情,问题不大的,几十万上百万的多得是,我们是对事不对人的,现在就是把事情查清楚,又不是针对你,有什么好怕的”(诱供)

“你的上线已经认了,累计返利金额就是这个数,你还不认,我们也没办法帮你了”(骗供)

“相关证据我们已经掌握了,现在就是看你的态度,态度好就都好说,没准能提前放你出去”(骗供)

“现在把事情说清楚,可以给你算个自首情节,然后办个取保先出去,后面是有可能判缓的,你实际也不用进去”(诱供)

“你的合伙人也到案了,他什么都招了,就算你不招,照样可以给你定罪,但你就少了一个坦白从宽的情节,你自己考虑一下”(骗供、诱供)

“被害人拿钱给你那天,你们两人是不是一起在XX饭店吃饭了?”(指供)

“X年X月X日,你是不是跟XX一起组织了XX项目的宣讲会?”(指供)

“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,签这么大的合同,流程是不是会经过你?”(指供)

“你家人找了XX领导,取保问题不大,但也需要你配合,现在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,你就可以走了,我们也好交代”(骗供)

“你要硬是不说,我们就去单位调查了,到时搞得人尽皆知,你也不想吧”(威胁)

“这个事情本来问题不大,如果你自己不配合,搞得最后收不了场,就是从重判罚了,影响你小孩一辈子”(威胁)

“你不认的话,就继续留在看守所,30天时间足够申请冻结你公司账户了,你也不想公司垮了吧”(骗供、威胁)

03
现实中,大部分当事人缺乏刑事审讯常识,面对这些讯问“套路”,很容易轻信或破防,最终违心作出有罪供述,并在相应笔录上签字。
实际上,对于这类情况,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那些因受到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响而作出的“重复性供述”,哪怕形式上是稳定、一致的,也应予以排除
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,检察官在第一次提讯时,都会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有没有遭受刑讯逼供
此时,如果能及时、明确地指出,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受非法取证影响作出的非法证据,并申请排除,往往能够合法争取到翻供机会;而如果继续说供述是自愿的,没有刑讯逼供,那么这样的口供一旦被记录在案,后续再想去辩解或翻供,就非常困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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